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170號 異 議 人 王淑美 相 對 人 詔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提存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6 年9月25日所為准予相對人提存之處分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,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 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,提出異議。提存所認前項異議為有 理由時,應於10日內變更原處分,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, 認異議無理由時,應於10日內添具意見書,送請法院裁定之 。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,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 ,認異議為無理由時,應駁回之,提存法第24條、第2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,認為應予提 存者,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,一份留存,一份交還 提存人。如係清償提存,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。 提存法第10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提存人即相對人所列之「提存原因及事實」 與事實並不符合,提存人歷經多年漫長之都更整合過程,未 曾有口頭通知及任何書面通知,亦未曾告知異議人有補償金 可領取,何來「逾期未領」之事實?此乃違反民法第326條 規定,提存人「未催告受取權人領取之行為」,又何來「受 領遲延」之說詞?若是因「不能確知孰為債權」而難為給付 ,為何異議人可收到「提存通知書」,卻不能收到「催告領 取通知函」云云。 三、經查,本院提存所受理提存人即相對人106年度存字第5524 號清償提存事件,於106年9月25日准許相對人提存後,即依 提存法第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即 異議人,並於同年9月29日寄存送達於天母派出所等情,此 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524號清償提存卷可稽 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提存案卷查核屬實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第2項「寄存送達,自寄存之日起,經十日發生效力 」規定,上開寄存送達於106年10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,加計 10日不變期間,異議人之異議期間應於同年10月19日屆滿, 惟異議人遲至106年10月31日始就提存所於同年9月25日所為 准予提存之處分聲明異議,此有本院提存所收文戳可參,顯 已逾提存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10日不變期間。從而,本件 異議人聲明異議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