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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謝榕庭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      馮基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城國際移民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重訴 字第1232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二號請求返還款 項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、2項規定,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明 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 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。惟上開聲請經 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且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3、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8 月10日在本案(即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請求返還款 項等事件)行言詞辯論程序中到院所為完整之陳述,避免誤 會,並同時為適當之法律上主張,自費聲請交付本院107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請求返還款項 等事件之原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而就其聲請意 旨觀之,應係欲核對前揭訴訟程序筆錄之正確性,據此提出 攻防方法,堪認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;並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, 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。惟聲請人依法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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