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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代 理 人 陳忠毅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○七年度建字第一五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民國一○七年十一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,應予許可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、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 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4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確認民國107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,證 人林陳發就系爭工程有無施工圖說之證詞與筆錄記載是否相 符,為核對筆錄之正確性,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。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 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依首開規定,應准許其聲請。又 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 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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