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1號
聲 請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福珍
代 理 人 陳忠毅
上列
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
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○七年度建字第一五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民國一○七年十一月九日
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
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
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
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
期間內提出,且
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
法令另有排除規
定外,應予許可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、法庭錄
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
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
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4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為確認民國107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,證
人林陳發就
系爭工程有無施工圖說之證詞與筆錄記載是否相
符,為核對筆錄之正確性,
爰聲請交付
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
光碟等語。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請求給付工
程款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
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依首開規定,應准許其聲請。又
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
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林妙穗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