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7號
抗 告 人 貝里斯商河馬生活有限公司
特別
代理人 盧素梅
相 對 人 十平方文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商書銘
上列
當事人間
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
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未據
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
納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