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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抗告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特別代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627號 抗 告 人 貝里斯商河馬生活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盧素梅 相 對 人 十平方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商書銘 上列當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未據 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