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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聲請閱卷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傳芳 代 理 人 沈志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鉅力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788 號返還投資款事件,聲請閱覽卷 宗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 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 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(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抗字第60號、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第三人僅於經 當事人同意,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,方得閱覽卷內文書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康鏵公司)與第三人連康鈞共同簽發之本票2 紙, 並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1284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(下稱系爭裁定),為康鏵公司之債權人,經持系爭裁定 強制執行無效果,致債權無法清償,然因本件康鏵公司與鉅 力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鉅力公司)間104 年度重訴字第788 號返還投資款事件(下稱系爭訴訟)中,康鏵公司曾自述有 簽署信託契約,約定享有若干利益,實有閱覽卷宗之必要,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訴訟卷 宗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固據其提出系爭裁定影本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5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。 本院函請系爭訴訟當事人就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表示意見, 經康鏵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閱覽卷宗;又聲請人聲請 閱覽之卷宗,係鉅力公司向康鏵公司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 聲請人既當事人,僅主張其為康鏵公司之債權人核與該 案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,所提對於康鏵公司之債權憑 證,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。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 法上開規定,聲請閱覽系爭訴訟卷宗,即屬不應准許。從而 ,本件聲請並無理由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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