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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 參萬貳仟參佰元(1,132,3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 肆佰貳拾玖元(18,429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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