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和進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英欽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
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
參萬貳仟參佰元(1,132,3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
肆佰貳拾玖元(18,429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
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