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
原 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正國
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
律師
呂浩瑋律師
被 告 東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慎
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
準備程序之裁
定撤銷之。
理 由
一、
按候補法官於候補
期間,輪辦下列事務,...充任地方法
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,期間為二年,法官法第
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承辦
本件民
事案件時,係候補法官,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,
是以
本院
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、第3項,指
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,並得調查證據、試行和解。
惟查,
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昕股法官林瑋桓繼續辦理,應認
無合議審判必要,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。
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,應予撤銷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陳威帆
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