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東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慎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任桂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
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請求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1,600,000元(參原審卷第8頁
系爭車輛之交易價格)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25,2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如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應依
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,一併補正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;其餘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