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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吉鴻、常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常 茂公司)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1日 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;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常茂公司應 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20 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如對被上訴人常 茂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被上訴人林吉鴻給付之 。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3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尚 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慈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