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81號 證人即受罰人 馬瑞蓮 上列證人即受罰人因原告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與被告華泰西門大 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馬瑞蓮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。 理 由 一、證人受合法之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;證人已受前項裁定,經再次通 知,仍不到場者,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拘提 之,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、二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受理原告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與被告華泰西門大廈管理 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,受罰人馬瑞蓮為證人,曾 經本院通知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上 開事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上述期日通知於同年一月十五日 在馬瑞蓮住所送達,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(見卷第二六三頁),則證人馬瑞蓮經合法通 知未於一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,復無不到場之正當理由,首揭法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