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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81號 上 訴 人 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鐘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  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   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   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  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   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向  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   條之十四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  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   影本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  補正;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   第一審法院為之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  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   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、第   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、第四   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   代墊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一0   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   訴裁判費,聲明上訴狀亦無繕本,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  (上訴利益)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元, 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,茲限上訴人於收  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,   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