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1號
上 訴 人 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美鐘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
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
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
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
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
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
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向
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
條之十四規定,加徵
裁判費十分之五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
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出
繕本或
影本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
補正;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
第一審法院為之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
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
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、第
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、第四
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
代墊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一0
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
訴裁判費,聲明上訴狀亦無繕本,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
(上訴利益)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,茲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,
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