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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  告 福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以正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   告 曹肇揆       陳駿松(原名陳立高)       沈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3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玲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唐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國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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