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號
原 告 福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以正
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
律師
被 告 曹肇揆
陳駿松(原名陳立高)
沈世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
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
3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唐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