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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駿松(原名陳立高)       曹肇揆       沈世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玲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盈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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