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陳駿松(原名陳立高)
曹肇揆
沈世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
於
上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唐 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趙盈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