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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遲延補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穎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永華間請求給付延遲補償金等 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之部分廢棄,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假執行聲 請駁回,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7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,59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 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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