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金松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林珉珊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二
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命被上訴人給付訴外
人李金鴉新臺幣(下同)1,704,918元,及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年
期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並由上訴人
代為受領,
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。是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1,704,918元(至法定
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26,8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