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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珉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命被上訴人給付訴外 人李金鴉新臺幣(下同)1,704,918元,及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年 期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並由上訴人 代為受領,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。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,704,918元(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,8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