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智先
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
律師
被 告 飛亞娛樂文化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
上列
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給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7
年5 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
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詹駿鴻
書記官 王文心
通 譯 賴凡如
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馬傲秋律師到
法官宣示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2900元,及自107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
日止,依年息百之5 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如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7號
支付命令所示。
本件一造辯論判決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上。
依本
宣示判決筆錄之送達為判決之送達,並不另製作判決
正本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書記官 王文心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