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號
被 告 愛上新鮮股份有限公司
即
反訴原告
法定
代理人 吳榮和
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
律師
曾允君律師
原 告 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
即
反訴被告
法定代理人 林小琪
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被告即
反訴原告(下稱反訴原
告)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為反訴
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258,522元(反訴原
告誤繕為3,258,582元)及法定
遲延利息,並以
上開金額對
反訴被告之本訴請求金額866,988元主張抵銷。因此:
㈠若反訴原告之真意應係就3,258,5 22元抵銷後,再請求反訴
被告給付抵銷後之剩餘款項2,391,534元(計算式:3,258,5
22-866,988=2,391,534),則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391,
5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760元。
㈡若反訴原告之真意即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,258,522元,即
便也同時主張抵銷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,258,522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274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華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