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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56號 被   告 愛上新鮮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榮和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      曾允君律師 原   告 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小琪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被告即反訴原告(下稱反訴原   告)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為反訴   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258,522元(反訴原   告誤繕為3,258,582元)及法定遲延利息,並以上開金額對   反訴被告之本訴請求金額866,988元主張抵銷。因此:  ㈠若反訴原告之真意應係就3,258,5 22元抵銷後,再請求反訴   被告給付抵銷後之剩餘款項2,391,534元(計算式:3,258,5   22-866,988=2,391,534)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391,   5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760元。  ㈡若反訴原告之真意即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,258,522元,即   便也同時主張抵銷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,258,522元,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274元。 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華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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