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
聲 請 人 冉色斯動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孟超
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
律師
陳姵瑾律師
李岳霖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 人 林子翔律師
相 對 人 金陛娛樂製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子芸
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
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訴
訟資料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內容,均涉
及其為製作動畫及相關產品開發所使用之方法、流程、成本
及往來廠商,而屬聲請人公司內部之營業秘密,相對人得知
後即可跨足聲請人所處之動畫開發及製作產業,或與聲請人
競爭對手合作時揭露相關資訊,故允許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
之文書內容將致聲請人蒙受重大損害,且上開資料亦與原告
所欲查明之獲利狀況、產品實際銷售情形
無涉,
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之文書
內容等語。
二、
按當事人得向法院
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
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卷內文書涉及當事
人或
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,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,有致其
受重大損害
之虞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
限制前二項之行為,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
有明文。所謂業務秘密,包括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之營業
秘密,以及其他業務上之秘密(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之立法
理由
參照),而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指之營業秘密,係指方
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、程式、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、銷
售或經營之資訊,而符合左列要件者:1.
非一般涉及該類資
訊之人所知者。2.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
者。3.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。又民事訴訟法第24
2 條第3 項不予准許當事人閱覽之裁定,應在不影響當事人
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,始得為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
558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
本件相對人主張其與聲請人先後簽訂閻小妹金門風獅爺大會
影片(下稱
系爭風獅爺影片)之合作意向書,以及閻小妹兒
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之契約,就系爭風獅爺影片及閻小妹兒
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所發行之DVD (下稱系爭平台DVD )進
行影音合作,並約定聲請人應將發行系爭風獅爺影片及系爭
平台DVD 之利潤分配給相對人,
詎聲請人未依約償還尾款及
分配利潤,故主張聲請人應於本件訴訟中提出以系爭風獅爺
影片及系爭平台計畫向政府申請補助之計畫成果報告,以便
相對人計算應分得之利潤。聲請人則主張上開兩份成果報告
中如附表所示之部分內容涉及其營業秘密,故聲請本院限制
相對人閱覽該部份內容。
經查:
㈠
觀諸附表之閻小妹兒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內
容,其中「查核點實際執行情形」部份僅載明計畫執行中各
項工作預定完成及實際完成之時間,且係以「大綱1份」「
規劃書1份」、「動畫第1集」等概括名詞代稱之,並未敘及
動畫、劇本或APP之實際內容;「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計畫
執行情形與效益」部份,則在記載
被告之合作對象,並簡單
敘述合作對象之負責領域、產出動畫集數或企劃書份數等成
果,亦未揭露任何合作機密或成果之細節;「重要成果統計
表」、「執行本計畫對執行單位所創造的價值」及「附件一
計畫成果摘要資料,柒、計畫執行效益,一、量化效益」部
份雖有提及預算經費、實際決算數額、技術合作及可能衍生
之社會效益等,然此為聲請人自行估計並提出之數據,並無
詳細參考資料或推算依據,是綜合審酌上述文書內容,實屬
聲請人就平台計畫執行過程提出之整體、概括描述,且僅列
載抽象之結論,尚不該當於方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、程式
、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、銷售或經營等之秘密資訊,自
難
認有何涉及業務秘密而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之情。
㈡再就閻小妹兒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中關於「
附件三其他重要成果資料」,以及閻小妹之金門風獅爺大會
成果報告書中關於「製作成本明細表」部份,固有包含聲請
人以系爭平台計畫成果與第三人洽談之合作契約,以及系爭
風獅爺影片製作之經費明細表。然於上開文件中,相對人與
第三人之合作契約內容均僅截取合約標題之第1頁,並非完
整詳細,且經費明細表更只以科目、摘要記載「水電瓦斯」
、「文具用品」、「廣告費」、「交際費」、「薪資」之數
額,
難謂涉及具體之營業秘密,亦難認相對人有何僅憑上開
概括資訊,即可跨足聲請人所處之動畫開發、製作產業,或
揭露上開資訊而致聲請人蒙受重大損害之虞。參以相對人提
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聲請人給付系爭風獅爺影片及系爭平台DV
D 所獲取之利潤,實與聲請人另與第三人簽訂之合作契約可
能衍生之利潤、製作影片之耗費等收支項目有密切相關,足
見上開文件確為相對人計算請求數額之重要攻擊
防禦方法,
如限制相對人閱覽,將使相對人無法實質有效進行
言詞辯論
,影響相對人之辯論權至鉅。況附表所示之文書均係聲請人
自行編篡並提供予補助機關之報告,
足徵其內容亦有相當程
度之公開,故本院權衡聲請人業務上秘密受侵害之可能及相
對人訴訟權之保障,認准予相對人閱覽、影印附表所示之文
書內容,尚無使聲請人受有重大損害之虞。
是以,聲請人聲
請限制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之文書內容,並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
法 官 王育珍
法 官 林柔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琪雯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文件名稱 │限制閱覽之內容 │報告內對應頁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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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閻小妹兒童活動學│三、計畫執行狀況說明 │第23-28頁 │
│習平台計畫全程執│ ㈠查核點實際執行情形 │第48-49頁 │
│行總報告 │ ㈢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計畫執行情形與│ │
│ │ 效益 │ │
│ │ ㈤研究成果達成情形 │ │
│ │ 1.重要成果統計表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四、計畫執行成效或價值創造 │第52頁 │
│ │ ㈡執行本計畫對執行單位所創造的價值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附件一 計畫成果摘要資料 │第68頁 │
│ │柒、計畫執行效益 │ │
│ │一、量化效益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附件三 其他重要成果資料 │第90、93-95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閻小妹之金門風獅│七、製作成本明細表 │第17-31頁 │
│爺大會成果報告書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