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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冉色斯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孟超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      陳姵瑾律師       李岳霖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子翔律師 相 對 人 金陛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芸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訴 訟資料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內容,均涉 及其為製作動畫及相關產品開發所使用之方法、流程、成本 及往來廠商,而屬聲請人公司內部之營業秘密,相對人得知 後即可跨足聲請人所處之動畫開發及製作產業,或與聲請人 競爭對手合作時揭露相關資訊,故允許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 之文書內容將致聲請人蒙受重大損害,且上開資料亦與原告 所欲查明之獲利狀況、產品實際銷售情形無涉依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之文書 內容等語。 二、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卷內文書涉及當事 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,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,有致其 受重大損害之虞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 限制前二項之行為,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 有明文。所謂業務秘密,包括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之營業 秘密,以及其他業務上之秘密(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之立法 理由參照),而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指之營業秘密,係指方 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、程式、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、銷 售或經營之資訊,而符合左列要件者:1.一般涉及該類資 訊之人所知者。2.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者。3.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。又民事訴訟法第24 2 條第3 項不予准許當事人閱覽之裁定,應在不影響當事人 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,始得為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558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本件相對人主張其與聲請人先後簽訂閻小妹金門風獅爺大會 影片(下稱系爭風獅爺影片)之合作意向書,以及閻小妹兒 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之契約,就系爭風獅爺影片及閻小妹兒 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所發行之DVD (下稱系爭平台DVD )進 行影音合作,並約定聲請人應將發行系爭風獅爺影片及系爭 平台DVD 之利潤分配給相對人,聲請人未依約償還尾款及 分配利潤,故主張聲請人應於本件訴訟中提出以系爭風獅爺 影片及系爭平台計畫向政府申請補助之計畫成果報告,以便 相對人計算應分得之利潤。聲請人則主張上開兩份成果報告 中如附表所示之部分內容涉及其營業秘密,故聲請本院限制 相對人閱覽該部份內容。經查: ㈠觀諸附表之閻小妹兒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內 容,其中「查核點實際執行情形」部份僅載明計畫執行中各 項工作預定完成及實際完成之時間,且係以「大綱1份」「 規劃書1份」、「動畫第1集」等概括名詞代稱之,並未敘及 動畫、劇本或APP之實際內容;「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計畫 執行情形與效益」部份,則在記載被告之合作對象,並簡單 敘述合作對象之負責領域、產出動畫集數或企劃書份數等成 果,亦未揭露任何合作機密或成果之細節;「重要成果統計 表」、「執行本計畫對執行單位所創造的價值」及「附件一 計畫成果摘要資料,柒、計畫執行效益,一、量化效益」部 份雖有提及預算經費、實際決算數額、技術合作及可能衍生 之社會效益等,然此為聲請人自行估計並提出之數據,並無 詳細參考資料或推算依據,是綜合審酌上述文書內容,實屬 聲請人就平台計畫執行過程提出之整體、概括描述,且僅列 載抽象之結論,尚不該當於方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、程式 、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、銷售或經營等之秘密資訊,自難 認有何涉及業務秘密而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之情。 ㈡再就閻小妹兒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中關於「 附件三其他重要成果資料」,以及閻小妹之金門風獅爺大會 成果報告書中關於「製作成本明細表」部份,固有包含聲請 人以系爭平台計畫成果與第三人洽談之合作契約,以及系爭 風獅爺影片製作之經費明細表。然於上開文件中,相對人與 第三人之合作契約內容均僅截取合約標題之第1頁,並非完 整詳細,且經費明細表更只以科目、摘要記載「水電瓦斯」 、「文具用品」、「廣告費」、「交際費」、「薪資」之數 額,難謂涉及具體之營業秘密,亦難認相對人有何僅憑上開 概括資訊,即可跨足聲請人所處之動畫開發、製作產業,或 揭露上開資訊而致聲請人蒙受重大損害之虞。參以相對人提 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聲請人給付系爭風獅爺影片及系爭平台DV D 所獲取之利潤,實與聲請人另與第三人簽訂之合作契約可 能衍生之利潤、製作影片之耗費等收支項目有密切相關,足 見上開文件確為相對人計算請求數額之重要攻擊防禦方法, 如限制相對人閱覽,將使相對人無法實質有效進行言詞辯論 ,影響相對人之辯論權至鉅。況附表所示之文書均係聲請人 自行編篡並提供予補助機關之報告,足徵其內容亦有相當程 度之公開,故本院權衡聲請人業務上秘密受侵害之可能及相 對人訴訟權之保障,認准予相對人閱覽、影印附表所示之文 書內容,尚無使聲請人受有重大損害之虞。是以,聲請人聲 請限制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之文書內容,並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文件名稱 │限制閱覽之內容 │報告內對應頁數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閻小妹兒童活動學│三、計畫執行狀況說明 │第23-28頁 │ │習平台計畫全程執│ ㈠查核點實際執行情形 │第48-49頁 │ │行總報告 │ ㈢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計畫執行情形與│ │ │ │ 效益 │ │ │ │ ㈤研究成果達成情形 │ │ │ │ 1.重要成果統計表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四、計畫執行成效或價值創造 │第52頁 │ │ │ ㈡執行本計畫對執行單位所創造的價值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附件一 計畫成果摘要資料 │第68頁 │ │ │柒、計畫執行效益 │ │ │ │一、量化效益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附件三 其他重要成果資料 │第90、93-95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閻小妹之金門風獅│七、製作成本明細表 │第17-31頁 │ │爺大會成果報告書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