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4號
反 訴原 告
即
被 告 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許雪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
金額為人民幣10萬2,000 元,即新臺幣(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)
47萬7,666 元【依提起反訴時即民國107 年5 月22日臺灣銀行牌
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.683 計算,計算式:102,000 ×4.683
=477,666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8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即
駁回反訴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鄭以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