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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琇珍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雪婷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十 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