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4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琇珍
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
兼 上 1 人
法定代理人 許雪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
複 代理 人 方興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十
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
釐清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