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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644號 上 訴 人 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雪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、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 訴,就本訴部分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人民幣15萬3000元,以起 訴時106 年11月17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為1比4.597換算,為 新臺幣70萬3341元(計算式:153,000×4.597=703,341 )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1565元;反訴部分,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人民幣10萬2000元,以提起反訴時107年5月22日人民幣兌換 新臺幣匯率為1:4.683換算,為新臺幣47萬7666元(計算式:10 2,000×4.683=477,666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。 從而,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1 萬9335元【 計算式:11,565+7,770=19,335】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