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4號
上 訴 人 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許雪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、
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
訴,就本訴部分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人民幣15萬3000元,以起
訴時106 年11月17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為1比4.597換算,為
新臺幣70萬3341元(計算式:153,000×4.597=703,341 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1565元;反訴部分,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為人民幣10萬2000元,以提起反訴時107年5月22日人民幣兌換
新臺幣匯率為1:4.683換算,為新臺幣47萬7666元(計算式:10
2,000×4.683=477,666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。
從而,
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1 萬9335元【
計算式:11,565+7,770=19,335】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