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7號
原 告 伊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室宜
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
律師
王秋滿律師
被 告 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嘉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另指定民國一○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
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清
,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湘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