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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   告 伊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室宜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      王秋滿律師 被   告 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另指定民國一○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 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清 ,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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