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祭祀公業林德泰
法定
代理人 林永裕
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
律師
複 代 理人 陳冠甫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顯評
被 告 高銓卿
高琪瑤
高漢隆
高啟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
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
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
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分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:
(一)原告部分:先位之訴若高銓卿、高琪瑤、高漢隆、高啟嘉
對
地上物無拆除之處分權,則就請求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立光公司)遷出部分,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
訴訟
標的為何?
(二)被告部分:被告
抗辯係由高章陽交付
系爭土地予立光公司
興建地上物,則高章陽與原告間、高章陽與立光公司間之
法律關係分別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
法 官 林伊倫
法 官 許峻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李真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