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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祭祀公業林德泰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冠甫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評 被   告 高銓卿       高琪瑤       高漢隆       高啟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分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: (一)原告部分:先位之訴若高銓卿、高琪瑤、高漢隆、高啟嘉 對地上物無拆除之處分權,則就請求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立光公司)遷出部分,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訟 標的為何? (二)被告部分:被告抗辯係由高章陽交付系爭土地予立光公司 興建地上物,則高章陽與原告間、高章陽與立光公司間之 法律關係分別為何?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