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
上 訴 人 康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詠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