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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康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