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2號
原 告 程太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財賓
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
律師
被 告 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
訴訟代理人 陳奕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9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范財寶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范財賓」。
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
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
,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,
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
性,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
適用(最高法院
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
經查,原告歷次書狀均誤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「范財寶」,
惟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應為「范財賓」,有經濟部商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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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憑。茲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
正本,誤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「范財寶」,
核屬當事人
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,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
性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
法 官 徐淑芬
法 官 劉庭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涵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