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
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珍
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
律師
複代理人 陳高星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
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
許樹欣律師
翁翊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
五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