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由黃立遠為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之法定代理 人承受訴訟,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聲明承受訴訟,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,由法院送達於他造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第 1項、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,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,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, 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(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、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要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 08年2月27日判決,於108年3月8日送達兩造後,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即處長於108年3月18日由林志峯變更為黃立遠,黃 立遠並於108年3月27日代表被告具狀提起上訴及聲明承受訴 訟,有臺北市政府108年3月18日府人任字第1080002706號令 、民事聲明上訴狀、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等件為憑,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,是本院准由黃立遠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 訟,續行訴訟行為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