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勝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
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
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
於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
幣(下同)504,0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4,000元(至法定
遲延利息部分,因屬附
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