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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 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 於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(下同)504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。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4,000元(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因屬附 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