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
法定
代理人 黃立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
幣(下同)1,072,443元,及自判決確定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;上訴人則聲明
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
在第一審之訴及其
假執行之
聲請。是上訴人
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
全部上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,072,443元(至法定
遲延利
息因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
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5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
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