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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 幣(下同)1,072,443元,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;上訴人則聲明 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。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全部上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,072,443元(至法定遲延利 息因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 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5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