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天喜國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鍾偉鵬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闊力股份有限公司
兼
清算人 古宗禎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劉憲祥
謝雅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上
訴聲明第2 項、第3 項之
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(下同)130
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0,805元;另上訴聲明第4 項、第5 項
,各為
非財產上請求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4,500 元,則合計共
為29,8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