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6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
法定
代理人 李衍新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協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9,424 元,應繳
裁判費6,720 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6,22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