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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9,424 元,應繳裁判費6,720 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6,22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雅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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