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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  告 橘鉑創意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權承 被   告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 30日以寄存送達予原告,逾期仍未補正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 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(見本院卷 第9、10、19頁)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,其訴為不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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