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號
原 告 橘鉑創意概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權承
被 告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正翰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
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
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
30日以寄存送達予原告,逾期仍未補正
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
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(見本院卷
第9、10、19頁)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,其訴為不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