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訴字第196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三興資通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判決上訴人本訴部分全部敗訴,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
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萬8,62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