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2號
上 訴 人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書賓
被
上訴人 亞伯笙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萬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
人就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1,263 元(計算式:
1,604,250 -802,987 =801,263 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21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鍾子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