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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被 上訴人 亞伯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 人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1,263 元(計算式: 1,604,250 -802,987 =801,263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21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法 官 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鍾子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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