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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 黃博怡 訴 訟代理 人  陳惠雯 被    告 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崇維 被    告  林全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肆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面額新臺幣陸拾參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○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中央登錄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 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, 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本院自有 管轄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國通 汽車公司)於民國105年1月13日邀同被告何崇維、林全進為 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,約定借款額度為 新臺幣(下同)650萬元,借款動用期間自105年1月22日起 至106年1月22日止,借款利息按年率3.5%計息,嗣原告「基 準利率」調整時,自調整日起按原告新公告「基準利率」加 年率1.050%計付(目前為3.37 %),利息按月計付,本金到 期一次清償,並約定如逾期未償還本金或利息,自應償還日 起按借款餘額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%,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嗣被告全國通汽 車公司分別於105年1月26日、105年2月19日出具借據申請循 環動用,各向原告借款407萬元、113萬元,借款期間分別自 105年1月26日起至105年7月26日止、105年2月19日起至105 年8月19日止,並於105年8月17日與原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 契約,向原告申請展延還款期限2年,且變更還款方式為每1 個月1期,分24期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其餘借款條件不變 。詎被告全國通汽車公司自106年8月26日、106年8月21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,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約定,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迄今尚有本金1,883,52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 違約金未清償,而被告何崇維、林全進為連帶保證人,應就 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。並 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、活期性存款 設定質權約定書、借據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契據條款變 更契約、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,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堪信為 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均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 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,711元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本 金│週年利率 │ 利息計算期間 │ 違約金計算期間(民國)及利率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,468,491元 │3.37% │自民國106年8月26日│自民國106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│ 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。 │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415,033元 │3.37% │自民國106年8月21日│自民國106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│ 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。 │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│1,883,524元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