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 人 黃博怡
訴 訟代理 人 陳惠雯
被 告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何崇維
被 告 林全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面額新臺幣陸拾參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
債一○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中央登錄債券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
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依
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,
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本院自有
管轄權。又被告經
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
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國通
汽車公司)於民國105年1月13日邀同被告何崇維、林全進為
連帶
保證人,與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,約定借款額度為
新臺幣(下同)650萬元,借款動用
期間自105年1月22日起
至106年1月22日止,借款利息按年率3.5%計息,
嗣原告「基
準利率」調整時,自調整日起按原告新公告「基準利率」加
年率1.050%計付(目前為3.37 %),利息按月計付,本金到
期一次清償,並約定如逾期未償還本金或利息,自應償還日
起按借款餘額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%,逾期
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嗣被告全國通汽
車公司分別於105年1月26日、105年2月19日出具借據申請循
環動用,各向原告借款407萬元、113萬元,借款期間分別自
105年1月26日起至105年7月26日止、105年2月19日起至105
年8月19日止,並於105年8月17日與原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
契約,向原告申請展延還款期限2年,且變更還款方式為每1
個月1期,分24期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其餘借款條件不變
。
詎被告全國通汽車公司自106年8月26日、106年8月21日起
即未依約清償,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約定,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
迄今尚有本金1,883,52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
違約金未清償,而被告何崇維、林全進為連帶保證人,應就
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
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
上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。
並
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、活期性存款
設定
質權約定書、借據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契據條款變
更契約、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,而被
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
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
準用同
條第1項規定,視同
自認,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
堪信為
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均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
,
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,
予以准許。
五、
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,711元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官逸嫻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本 金│週年利率 │ 利息計算期間 │ 違約金計算期間(民國)及利率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,468,491元 │3.37% │自民國106年8月26日│自民國106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。 │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415,033元 │3.37% │自民國106年8月21日│自民國106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。 │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│1,883,524元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