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訴字第2103號
原 告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複 代 理人 林育生律師
陳奕霖律師
被 告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
複 代 理人 劉時宇律師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通知
兩造應於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,原告應提出原證5(見本院卷一第53至59頁)、被告應提出被證4(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4頁即第461至466頁)之證據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