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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 原   告 野訊國際登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龍 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文廷律師 被   告 柯夏蓮 訴訟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      郭瓔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仍有事實待 釐清,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