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
原 告 野訊國際登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政龍
人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李志正
律師
複 代理 人 王文廷律師
被 告 柯夏蓮
訴訟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
郭瓔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仍有事實待
釐清,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