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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  告 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庠 被   告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 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 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,而原告逾期今仍 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。是原告之訴不能認 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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