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6號
原 告 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為庠
被 告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
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
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,而原告逾期
迄今仍
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
在卷可稽。是原告之訴不能認
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巫玉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