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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 恆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俊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 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69,06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0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,並 附具繕本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煥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