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6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恆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蕭俊策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
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69,06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新台幣10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,並
附具
繕本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范煥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