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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208號 原   告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呈 被   告 玉錦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勤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7年5月4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9日 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該裁定、送達回證 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,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靖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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