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8號
原 告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孟呈
被 告 玉錦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阿勤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7年5月4日裁定命
原告於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9日
送達原告,
惟原告
迄今仍未補正
等情,有該裁定、送達回證
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
可稽,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其訴不
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賴靖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