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54號
原 告 楷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呈峯
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
律師
洪國華律師
被 告 威鋒數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慧美
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
曾鈺珺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上午
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
準備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
詞辯論,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
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:
(一)兩造應就本院卷一第125 頁、卷二第57至69頁之驗收紀錄
簽訂原因、過程與目的、內容係由何人擬定,具狀並檢附
相關證據說明之。
(二)原告主張前開驗收紀錄係
被告人員賴冠仲、許宏舟代表被
告與原告簽訂,被告是否爭執?如爭執,被告是否
聲請訊
問證人賴冠仲、許宏舟為證據方法?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
法 官 林禎瑩
法 官 許峻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真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