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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254號 原   告 楷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呈峯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      洪國華律師 被   告 威鋒數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慧美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      曾鈺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命再開言 詞辯論,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: (一)兩造應就本院卷一第125 頁、卷二第57至69頁之驗收紀錄 簽訂原因、過程與目的、內容係由何人擬定,具狀並檢附 相關證據說明之。 (二)原告主張前開驗收紀錄係被告人員賴冠仲、許宏舟代表被 告與原告簽訂,被告是否爭執?如爭執,被告是否聲請訊 問證人賴冠仲、許宏舟為證據方法?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