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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375號 原   告 醫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成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函頤 被   告 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      江欣曄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