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
原 告 三達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德雄
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
律師
兼
送達代收人
被 告 陳明城即陳明城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
答
辯狀之理由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
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,為
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十日內提出答
辯狀,
上開通知已於107 年6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為證
。被告
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
2 第1 項規定,
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,
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。
三、如未依規定說明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
,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,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
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周芳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