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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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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 原   告 三達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雄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  告 陳明城即陳明城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 辯狀之理由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,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十日內提出答 辯狀,上開通知已於107 年6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為證 。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 2 第1 項規定,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,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。 三、如未依規定說明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,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,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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