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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陳明城即陳明城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 三達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林嘉陵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 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 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8 萬8116元,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2 萬701 元。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