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
反 訴 原告
即
被 告 陳明城即陳明城建築師事務所
訴訟
代理人 王柏棠
律師
反 訴被告
即 原 告 三達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兼
訴訟代理人林嘉陵
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
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反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
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8 萬8116元,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
2 萬701 元。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反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