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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383號 原   告 金贊診所即顏乾輝       金贊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薏婷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      吳意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正風、盧素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。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620 元,原告於民國108 年 5 月27日追加請求149 萬1,33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,99 8 元,原告僅繳納5,620 元,尚欠1 萬5,378 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 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