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3號
原 告 金贊診所即顏乾輝
金贊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薏婷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
律師
吳意淳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江正風、盧素梅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。原告起訴
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620 元,
惟原告於民國108 年
5 月27日追加請求149 萬1,33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,99
8 元,原告僅繳納5,620 元,尚欠1 萬5,378 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件裁定送達5 日
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