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40號
原 告 劉美君
被 告 凱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茂雄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3日合
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(見本院卷第14頁)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
簡答表附卷
足憑(見本院卷第16頁),依
上揭說明,應予駁
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冠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