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
上 訴 人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錦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大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賴竺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