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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 上 訴 人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大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竺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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