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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644號 上 訴 人 博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季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景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2644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53,404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,7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冠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