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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6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697號 上 訴 人 三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俐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利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439, 10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