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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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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債權讓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 訴 人 鄭國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昇奕旺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昇 奕旺公司)、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亞詮餐飲公司) 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4日判決 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 ;被上訴人昇奕旺公司與被上訴人亞詮餐飲公司間就系爭商標於 107 年2 月9 日所為讓與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應予撤銷;被 上訴人亞詮餐飲公司應將系爭商標回復登記予昇奕旺公司。是核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664,000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,29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慈怡